案情:张氏夫妇收养3岁小张,将其扶养成人。小张结婚后,仍与张氏夫妇共同生活,可是,随着时间推移,老两口与小两口矛盾日益增多,最后导致小张与张氏夫妇解除了收养关系。解除关系收养后,小张补偿了张氏夫妇收养期间支出的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用。张氏夫妇以小张由其扶养成年,现夫妇俩年迈体弱、缺乏生活费来源为由,要求小张给付生活费。而小张认为双方收养关系已经解除,其不再负有赡养张氏夫妇义务。
本案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是否还有赡养义务。对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由此可见,小张对年迈、缺乏生活费来源的张氏夫妇仍负有赡养义务。不可忽视的是解除收养关系后,给付赡养费的前提需同时符合“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及缺乏生活来源”这两项要求,则养子女有义务给付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案小张应当给付张氏夫妇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