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的孩子是否有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其次,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所以,养子女对养父母是有赡养义务的。
在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还有可能产生后赡养义务。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
一是缺乏劳动能力。
二是缺乏生活来源。
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
二、什么时候开始尽赡养义务
子女的赡养义务从其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始履行。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还有一个构成要件就是父母确实需要赡养。
三、不履行赡养义务怎么办
1、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2、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3、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4、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